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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保密管理办法

时间:2013年08月21日 11:27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安全和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有的义务。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保密工作,又便利于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设置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校的保密工作,指定专职人员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在保密及改进保密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密制度

第六条 密件的保管制度:

(一) 凡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物品必须实行严格的运转过程登记制度。

(二) 密件的保管制度必须存放在有安全保障的“三铁”保密室。

(三) 密件的办理应在规定的阅文室限时、限期阅办。

(四) 对确因工作需要传发给个人的密件阅办后应及时归还给保密部门。

(五) 未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复制,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六) 对有关部门要求清退的文件应如数及时清退。

第七条 密件的销毁制度:对非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应集中造册,报院领导销毁小组批准签字备案方可实行如下销毁:

(一) 集中送交上级保密部门销毁。

(二) 到指定的厂家实行集中打浆,二人监销。

(三) 用碎纸机实行销毁。

第八条 涉密人员保密制度:

(一) 不得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二) 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电传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三) 不得在私人通信、公开发表的文章及著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四) 不得在出国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五) 不得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

(六) 不得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九条 领导干部保密“三管”制度:

(一) 管好自己,即管好嘴巴,守口如瓶。

(二) 管好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子女。

(三) 管好自己负责的部门及业务中的保密工作。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报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校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W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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