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党员或党组织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2、有关党员党籍、党龄的审查处理,干部的使用及党政领导机关领导班子调整等方面的问题,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3、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申诉,以及依法应由法院受理的有关告诉的问题,由人民法院处理。
对已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决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信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有关部门处理;判决前不是国家职工的以及无家可归人员由人民法院会同当地政府处理。
4、不服逮捕、公诉或免予起诉,检举、控告贪污、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反映检察机关和干警违法乱纪的问题,由人民检察机关处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处理。
5、检举、揭发反革命活动、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反映公安干警违法乱纪问题和交通事故、户口管理、因私出入境问题,不服拘留、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治安管理处罚,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定居,以及依法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问题,由公安部门处理。
6、控告司法行政部门干部、职工的违法乱纪问题,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在调解民间纠纷中违法乱纪问题,有关劳改、劳教人员因工致伤、致残的处理,劳改人员刑满释放和劳教人员期满解教后要求留场(厂)就业、转工或安置去向的联系问题,宽释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要求退休、回原籍问题和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宽释后安置等问题以及有关律师业务和公证业务方面的问题,由司法部门处理。
7、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违反政纪行为的问题,由监察部门处理。
8、有关烈军属、残废军人、军队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补发证件,城镇盲聋哑人、残疾人员的生活安置,城乡救灾,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社会救济,已经安置的退职、精简下放职工要求解决生活困难,城镇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的收养,不服农村划定的阶级成份以及行政区划纠纷,外侨、外国人要求和中国人结婚等问题,由民政部门处理。
9、不服各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政纪处分改变后的善后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协助处理,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或监察部门协助处理;属于党委管理的干部和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0、职工要求解决工作调动、工资待遇、工龄计算、退职、退休、离休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属企业单位的,由劳动部门和工会协助处理,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属各级党委系统的,由党的组织部门处理。
11、有关农村经济政策,农、牧、渔、副业生产和农村乡镇企业等方面的问题,农村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等问题,由农业部门处理。
12、有关水利纠纷、水库移民安置等问题,由水利部门处理。
13、有关林业政策、林业纠纷方面的问题,由林业部门处理。
14、城镇街道企业方面的问题,按业务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5、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的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的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由建设部门处理。属于企事业、机关、学校占用私人房屋问题,由占房单位所属系统有关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建设部门协助处理。
16、有关城乡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纠纷等问题,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17、有关国家的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违法占地、以及土地有偿转让等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18、有关揭发检举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截留国家税收,反映单位亏损、浪费等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重大问题由审计部门处理。
19、有关违反海关法规方面的问题,走私和违章案件的控告、申诉,由海关处理。
20、有关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理。
21、有关国内法人之间及城乡个体经营户、农民同法人之间经济合同的纠纷仲裁等方面的问题,城乡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问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2、个体工商业、城乡集市贸易的税收和违反税收法规的处罚等方面问题,由国家税务部门处理。
23、有关四化建设方面的建议、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等问题,按问题性质,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4、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科技法规、科技规划、科技成果的利用和管理,科技成果的奖励、纠纷等方面的问题,由科委处理。
25、有关科技干部政策,科技人才的培训、职称评定、高级专家的管理、出国留学生的派遣和回国分配等问题,分别由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由人事部门协助处理。
26、有关公办、民办教师,业余教育,学籍、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申请自费留学以及招生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由教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7、有关侨务政策,归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要求安置或要求为国内亲属落实政策等问题,由侨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28、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国家民委处理。
29、有关宗教方面的问题,由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处理。
30、有关原工商业者、民主党派人士、起义和投诚人员、爱国人士、台属、台胞落实政策,台胞要求定居,右派复查和改正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特赦人员的问题,由党的统战部门处理。
31、有关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纠纷,麻风病、传染病的防治,职业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工作,农村卫生院的业务管理等问题和个体开业行医等问题,由卫生部门处理。
32、企业、事业单位所属职工医院的医疗事故等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部门予以协助。
33、临时工、合同工、民工因工致残、死亡和要求治疗、抚恤等问题,按业务系统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理。
34、有关工伤鉴定的问题,由各主管部门处理。处理有困难时,卫生、劳动、工会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35、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由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理。
以上各条未列入的问题,均按来信来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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