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统计基础工作,使之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适应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统计工作是教育信息的主要来源,为制定教育方针和政策,领导和指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依据。
第三条 教育统计工作是实现教育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和管理。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高校统计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国家各级统计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配综合统计干部一名,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负责全校综合统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协调本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填报国家颁发的统计调查表,并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校发展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管理本校的统计调查表和各项统计资料,为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4、组织有关人员学习统计法规,宣传执行统计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第六条 在各处、部、馆等相关单位必须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同时配备一名兼职统计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及上报工作,配合学校综合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完成学校的各项统计任务。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
第七条 统计员必须做好平时的统计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台账登记要及时、准确、完整、相互衔接,并附登记人签字以示负责。
第八条 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报报表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审核并签名盖章,严防虚报、瞒报等现象。
第九条 属于国家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统计员须按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统计人员变更时,必须履行移交手续,以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四章 考核、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应定期对统计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好的单位和优秀统计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达到学校统计工作要求的,限期改正。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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