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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16年05月20日 08:06  作者:  点击:

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党委工作新要求,健全党委全委会工作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主席令9届第7)、《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对高校领导的若干意见》(发〔20157)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湖北工程学院委员会(简称党委全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并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党委全委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会议讨论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对所讨论议题做出决定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凡以下事宜需提交党委全委会研究讨论决定: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和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制定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划;

(四)制定、修改或废止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改革方案;

(五)讨论确定党代会方案,党委、纪委换届方案和党委工作报告、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选举党委常委会委员、书记、副书记;表决通过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的书记、副书记。

(六)研究审议教职代会校长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涉及学校安全稳定和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推荐工作;

(九)上级党组织和党委常委会提交讨论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安排

第五条  党委全委会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由党委常委会决定临时召开。

第六条 需要提交党委全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党委常委会确定。

第七条 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对所讨论议题应认真论证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一般应提供书面材料(保密材料除外)提前3天报办公室(党委)。会议材料要突出议题的核心内容和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根据议题需要,可提供与议题相关的备查材料,供会议决策参考。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一致的意见或方案,供会议决策。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八条  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校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校领导、纪委委员、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发展规划处处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中层单位负责同志列席。

第九条  召开党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确需表态的重大问题,由党委办公室主任向其征求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全委会议定议题时,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委员对讨论议题作出说明,相关校领导同志对议题及其内容作出解释并提出个人意见;每个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根据多数同志的意见做出决定;需要表决的议题由委员会进行表决,由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十二条 党委全委会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实行因事请假制度。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除特殊情况外,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必须到会。

第十四条  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十六条  实行候会制度。除常委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者,应按办公室(党委)通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六章  决议的传达、执行和督办

第十七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以纪要等文件形式传达,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有关人员)向其通报本次会议重要议题情况及讨论结果。

第十八条  党委全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积极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党委)负责根据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办单位发送“全委会决定事项通知”并负责督办,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办理情况,办公室(党委)及时汇总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全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党委全委会成员及各中层单位必须坚决执行集体的决定。如果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反映,但行动上必须同集体决定保持一致,任何人无权改变。在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或发现问题,可提请复议,但在集体改变决定前,必须按照原决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党委全委会会议的会务由办公室(党委)负责,包括收集议题、拟制议题、制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的文件等。

第二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办公室(党委)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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